为加强学生管理,规范学生请假行为,按照学校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条例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请假规则
1.学生请假,必须向班主任提出申请,没有第一时间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的,视为旷课。旷课每节课扣个人及班级量化5分。
2.学生请假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,否则请假无效。若因事发突然而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,须经班主任同意,于事后补办。
3.若请假期间出现特殊情况,可在最后期限到达前向班主任申请续假,由班主任根据请假时限上报,经批准后可在事后补签假条,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视为旷课。
4.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班主任(一天以内)和学生会办公室处销假。
二、请假事由
请假分事假、病假、公假三种。
(一)事假:因个人有事导致无法按时上课的请假,事假每天扣个人量化3分。
(二)事假中的特假:
1.亲人结婚,仅限于直系亲属,如亲兄弟姐妹;三天内不扣请假分,三天以外按事假扣分,每天扣3分,路途较远的,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。
2.亲人去世,限于直系亲属或有抚养关系的其他亲人;7天内不计分,其它亲戚去世确需要请假的,按事假计分。直系亲属或有抚养关系的其他亲人,枣庄本地的,一天内不扣分,外地的三天内不扣分。
3.亲人生病需要探望的,需根据具体病情和亲疏程度确定是否批准;直系亲属或有抚养关系的其他亲人原则上不扣个人量化分;其他亲戚需要探望的,按照事假处理。
4.必要时,须家长亲自与班主任或辅导员联系。
(二)病假: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提出的请假。病假不扣分。请病假(或销假)时需提供医院的病历、发票等证明材料,或提供由家长亲笔签名的请假条,如事情紧急可由家长亲自电话请假,并于事后补齐请假手续。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,按事假处理。
(三)公假:因参加院校活动而无法按时上课的请假。公假必须有班主任签字认可,若因大型活动涉及多名学生无法按时上课,需由团总支统一开具证明并报班主任签字认可。有公假证明的,原则上不扣分。
(四)量化:旷课和事假纳入个人和班级目标考核管理。
三、批假权限
1.一天以内的请假应报经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,否则视为旷课。
2.两天以内的请假应报党总支副书记批准。
3.三天以上请假应报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批准。
四、假条书写规范
使用学院提供的正式假条,一式三份,一份班主任留存,一份交学生会办公室,一分交班长,用于课堂出勤证明。假条必须详细注明事由,如具体病情或事由,不得以笼统的“因事”“因病”等作为请假理由。
五、违规处理
(一)违反请假制度,按旷课处理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或其他处分;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,给予以下处分;
1.旷课10-19学时或连续两天,予以警告处分;
2.旷课20-29学时或连续3-6天,予以严重警告处分;
3.旷课30-39学时或连续7-10天,予以记过处分;
4.旷课40-49学时或连续11-13天,予以留校察看处分;
5.旷课50学时以上或连续14天,予以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旷课数按每天实际所上课数计算,全天缺勤每天按照6学时计算;
(三)实习实训等集中教学时间或运动会等大型活动期间,每天按6学时计算。
(四)上课迟到5分钟内按照旷课0.5学时计算,迟到5分钟以上按照1学时计算。
六、其他
(一)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,严禁弄虚作假、编造理由,否则,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(二)上课期间,学生因病或因事临时请假,需直接向当堂任课老师请假,任课老师视具体情况批假。
(三)晚自习请假报班主任批准,班长核实,纪律委员备案。
(四)以上请假,各班必须认真保留原始手续备查。
(五)学院主要考核班级执行请假制度情况,对不执行请假手续的,视为旷课行为,纳入班级目标考核之中。
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光电工程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。
光电工程学院党总支
2018年3月26日